又越数日,忽传某甲寓室内发现被窃,检查所失,计皮箱内封志之五千元,又金戒指、金壳时表及贵重玉器等数事,床前悬挂之绸缎衣各一,又某甲之侦探证书,闭置箱内,皮夹盛之,亦同失去。于时某甲嗔目咋舌,如丧所天,懊恼已极,不知所措。

久之,始有人劝其报告捕房,乃恍悟,亟往报。未几,捕房率包探来勘,入寓室遍查,四壁无穴,楼窗装置如故,玻片无损,门户床帐等亦整洁如常。床前有衣钩,即悬挂所失之绸缎衣者,检视毫无痕迹。地板上足迹凌乱,更不可考,盖失物已数日始觉也。至所有银元及他物失于皮箱内,而箱乃扃锁如故,无稍伤损,启箱视之,各物位置不甚凌乱。

某甲所以数日后始觉被盗失物者,即因此故。更察楼门内外,楼梯上下,均无破绽可寻。于是捕探等佥谓:“窃盗来去出入、动作路径,均泯没无痕,显系内盗。不特熟悉路径,且能配锁钥,稔知各物位置,故取携无慌乱馀痕。观案上诸物,毫未错动,致主人不觉,则知系白昼入室,然白昼入室,非熟识亲近者乌可得?即使闯入,便不如此从容不扰也。且旅馆不一客,何以他客皆未被盗?则盗为独与先生有关系之人可知矣。先生其加意思索,考察亲近人等,必有所得。我辈勘察情形如此,照例悬案待追缉而已。”捕探等遂去。

某甲神经惝恍,五内忧煎。念所失过巨,假使追觅不得,一旦床头金尽,壮士无颜,何以自给?且侦探证书失去,何以取信于政府与社会?而五千元为阿娟与我性命所依,今阿娟在病中犹不知之,若知之,恐惊忧加病,吾更何颜对之?如是思潮兔起鹘落。然事已至此,惟竭力探追而已。

因首疑及旅馆中仆役,集而讯之,欲加仆役等以赔偿责任。则皆曰:“先生友好甚众,出入自由,向不招呼,我等不能一一辨别。而房门启闭不常,时或先生出而有人留内,又不加锁,来去无定人,亦无定时。所有物品,未交托主人,然则欲我等负责任,奚足服人?”某甲不能难之,姑听去。

然仆役中有一人,近数内忽较挥霍,若多财者。疑之特甚,而不能钩稽要害以服之。忽思及培荪,立造访之,卑辞厚币,求其臂助,具告以一切弊窦。培荪许之,留在寓中秘密侦察数日,复报曰:“我已侦得某仆役者,本埠西门外人,近日之挥霍,实因其家适收得会款百馀元,其他举动形迹已详为追考,间有似可疑者,落君眼必以为确实证据,经我考查,则并无可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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