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两个案件是在同一时刻发生的推论,是否有错误呢?”东调布警察署里,一位年纪轻轻的刑警,突然鼓起勇气似地发言道。刹那间,被沉默支配着的屋子里的所有视线,都唰地一下全部集中到了那张胀红了的脸蛋上。

“伴池先生的死亡时刻,从法医学角度来看,应该在九点到十点之间。但也不乏这种先例,即破案之后证明,这样的推测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没有什么人立刻就站出来,表示异议。确实,根据法医学推测的死亡时刻,通常也存在着前后大约一个小时的误差。

“因此,不妨假定伴池先生当天,实际上是晚上八点被杀死的,罪犯就是园弘和。随后,晶子夫人在九点不到,进入了自己的住宅,她被斜对面那户人家的女儿,目击到的可能性也考虑在内。九点二十分晶子夫人离开家,驾驶着罗伯轿车,然后把车扔在空地里,本人便不知去向。也就是说,她的行动实际是一种佯攻的战术,目的在于使警方错误地认为:案件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另一方面,园弘和则在八点左右杀死伴池先生之后,立即返回自己家的话,完全能够在九点不到的时候,按响自己家的门铃。”

“的确可以如此想!……”最初表示赞同的,是跟发言者同署的刑侦科长。他略微有些急性子的脾气,反应也来得比较快一些。

“不过,这个假定并未解决关于门铃,以及酒的疑问哪……”

“再说,令人费解的是:如果园弘和是在八点钟杀死了伴池,那晶子为什么不事先准备好,在这段时间以内,自己不在现场的可靠的证明?何况,如果晶于是在佯攻作战的话,园和晶子的关系,就愈发绝对不能够让外人知道了。从这一点考虑的话,与其承认两个人一起去过神户,还不如装着互不相干地,各自回家后发现了尸体、而露出大吃一惊的样子,这不是对自己能够更为有利吗?”

其他刑警也分别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尽管确实还有几处矛盾的地方,但那位年轻刑警的意见,还是被大家采纳了。

首先,以伴池修造的住宅周围为重点,并进一步扩大搜索范围,警方再一次进行了周密、详尽的搜查工作。这是为了弄清楚园和晶子出入于此的踪迹。

然而,调查的结果,竟然像是刻意对警方意图进行的讽刺。

距离伴池住宅约有一公里半的一家烟纸店的老板证实说,那天晚上八点四十分左右,伴池修造曾来他店里买过邮票。伴池先生经常也到这一带来散散步,跟烟纸店的老板是认识的。那天晚上。他拿着两、三封信来到这儿,买了邮票贴上后,便把信函投入了近旁的邮简里,接着他就回去了。烟纸店老板又补充说:由于原先认为,这跟案件没什么直接关系,所以,他就没敢向警察署报告。

即使伴池立刻从烟纸店里回家,也得花上十五或二十分钟的时间,才能够走到家里吧?也就是说,直到九点钟为止,他还活着,回家后马上就遇害了。

根据这些情况来看,可以说,年轻刑警提出的假说,已经不驳自垮了。

两天之后,警方签发了对园和晶子的逮捕证。理由是,园有杀害妻子操的嫌疑,晶子有杀害丈夫伴池修造的嫌疑。因为,两个搜查本部都无法断定,究竟是谁杀了谁,只好决定,暂且先把两个人拘留起来再说。

又过了两天,两人还是没有承认凶杀罪行,于是被解送到了东京地方检察院。

两位办案人员极其仔细地,查阅着地方警察署送来的调查材料,竭力要证实这两名嫌疑犯的罪行。但是无论哪个案件,都缺乏能够确定罪犯是谁的决定性物证。

于是,检察院把主要的力量,用来认定这两名嫌疑犯是否同谋。倘肉能够确定两人是同谋,就可着手证明杀人现场有没有经过伪装,这样,破案的前景或许会明朗起来。

要确定同谋关系,单凭两人相识或有男女关系,这些是不够的,要么当事人自己承认同谋的事实,或者是谁曾向别人泄露过;要么有第三者提供可靠的证词。不管怎么说,外表上的证据,总是必不可少的。

园和晶子仍然坚持着,什么也不承认。证人也没能找到。

在审讯者的眼里看来,他们两人这种死不承认的态度,分明是在负隅顽抗。就连警察和检察官,甚至社会上的人们都认为,除了他俩之外,不会有别的罪犯了。

但是最终还是没法确定,到底是谁杀死了谁?并且,倘若是一个凶手杀了一个被害者,那么必然的,在另一桩凶杀案中,这个罪犯不在现场的证明就能够成立。这一合乎逻辑的推理,不容忽视。

如果是许多人在同一地点,群殴混战之类的扰乱治安事件,加害者难以确认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但像这样在不同现场,发生的两桩杀人案件中,竟然也遇到这种难题,却不能不说是极为罕见的了。

拘留期被延长到十天,但检察院仍然没有办法筹齐必需的证据,以致于无法进行公审。

最后的决定是:园弘和与晶子两个人,都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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