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陪审法庭

人物:审判长一人、陪审法官二人、检察官一人、书记官一人

被告:花冈兰子

实际年龄:三十岁,但容貌只有二十四、五岁。

证人:野间百合子,二十一岁

证人:田中梅子,二十一岁

证人:铃木实,二十三岁

辩护人:小野重政

陪审员:十二人

法庭勤杂工:一人

警察:二人

正中央高出一级平台上的是审判长,其左右各有一名陪审法官。台下右方是独立的检察官席位,左侧同样独立出来的,是书记官席位。

陪审员十二人,从书记官席位后方的入口,按顺序入场就座。

被告花冈兰子,从位于舞台左侧的被告人入口走出,在一名法警的看守下,缓步走到被告席。

辩护人从被告人入口上场就座。书记员从其席位后方入口上场就座。检察官从其席位后方入口上场就座。审判长打开正面入口大门,在两名陪审法官的陪同下,静静入场。

这时,被告、辩护人、陪审员、书记员、检察官等人纷纷起立,再同审判长一起着座。只有被告一人继续站在被告席上。

审判长:(转向被告)姓名、居住地、籍贯、年龄、职业等,与之前我所问你的,有出入吗?

花冈兰子:没……没有出入。

审判长:现在,为了安全起见,我再问你一遍,你的姓名是花冈兰子,户籍是神户市须磨时雨町十二号,乃已故耕吉的长女,现住神户市平野神道町二十一号。年龄三十岁。职业是西洋料理店的女招待。是这样吗?

花冈兰子:对,是的。

审判长:你的学历是什么程度?

花冈兰子:我念到髙等女子学校三年级。

稍顿。

审判长:你是否听到了,之前检察官所陈述的公诉事实?

花冈兰子:听到了。

审判长:你对于那份公诉事实,有何意见?

花冈兰子:他们说的,都是我没有做过的事情。

审判长:那么,我再来重新问你一遍。你同阿部熊雄,是什么时候结的婚?

花冈兰子:是在我二十六岁的时候。

审判长:在那之后,你们二人就共同生活了,是吗?

花冈兰子:是的。

审判长:你们二人的婚姻,并不是正式的婚姻,是吗?

花冈兰子:是的,因为我们没有正式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在一家名为“GURORI”的咖啡厅工作时,结识了阿部熊雄,后来和他同居,是这样吗?

花冈兰子:是的。

审判长:阿部熊雄曾经是保险推销人员,是这样吗?

花冈兰子:是的。

审判长:阿部当时的收入,大概有多少?

花冈兰子:没有固定的数字,所以我不太清楚。但是我想,平均下来,每个月应该有三、四十日元。

审判长:那么,你的收入呢?

花冈兰子:我一个月大概是二十日元。但是因为买衣服等花销很大,所以也考不太够用。

审判长:也就是说,生活经常是比较艰苦的?

花冈兰子:是的。

审判长:那么,你有外债吗?

花冈兰子:对,我始终都有七、八百日元的外债。

稍顿。

审判长:你和那位“铃木实”,从何时开始同居?

花冈兰子:从去年夏天左右。

审判长:铃木实好像有一大笔财产,大概有多少呢?

花冈兰子:我只听说他好像有些财产,具体数字不清楚。

审判长:你没有听说,他有二十万日元左右的财产?

花冈兰子:听说过。

审判长:铃木实是因何种原因,同被告同居的呢?请你将整个过程,大体陈述一遍。

花冈兰子:我最开始见到铃木实,是在我工作的咖啡厅里。当时他陪着朋友来玩。后来他就经常独自来了。我因此得知了许多他家里的事情。铃木实的家里,只剩下他和继母两人,他父亲去世了。后来,就这样过了仅仅一年,他就开始经常出入我家,最后他说,借住的地方没有意思,就搬到了我的住处,和我一起生活,同时每天上学。

审判长:所谓“铃木实的财产”,就是他父亲留下的遗产吧?

花冈兰子:详情我不清楚,但我确实是这样听说的。

审判长:自从同铃木实同居以后,被告方的生活,据说变得十分轻松,是这样吗?

花冈兰子:……嗯,是这样。

审判长:那是借助铃木实的财产,而得到了收入,对吗?

花冈兰子:是的。

审判长:那你偿还外债、搬入新家,也都是借助了铃木实的财产的帮助?

花冈兰子:……嗯,是的。

审判长:铃木实和你同居的时候,跟你有什么约定呢?

花冈兰子:约定?

审判长:比如饭费之类的关系。

花冈兰子:我每个月从他那里,获取三十日元的住宿费。

审判长:但是每个月区区三十日元,被告你的生活,是没有理由变得那么轻松的。你从铃木实处借钱了吗?

花冈兰子:是的,我借了一些。

审判长:你大概借了多少?

花冈兰子:只有三千日元。

稍顿。

审判长:你和你丈夫阿部熊雄,是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

花冈兰子:是在去年的春天。

审判长:那也就是说,是在和铃木实同居前不久,对吗?

花冈兰子:是的。

审判长:你出于什么原因,和你丈夫分居呢?

花冈兰子:也不是什么特别大的事情。只是因为我工作的原因,和他同居的话,时不时地,会出现一些不方便的时候。

审判长:并不是指这个,你不是为了吸引铃木实,然后,想和他长久地生活下去,才做出的决定?

花冈兰子:混蛋,不……没有那么一回事。

审判长:可以了。去年的五月十一日,你们好像是办理了户籍上的离婚手续,是吗?并不是分居,而是离婚。那么,出于什么原因,你们走到了离婚这一步呢?

兰子悄悄抬头看了一眼旁听席,垂头不答。

审判长:出于何种原因离婚的?请你回答。

花冈兰子:也没有什么原因,只是我们两人商量的结果。

审判长:商量?你们商量了些什么?

兰子依旧没有回答。

审判长:这样说好了,就算你们是协议上的离婚,那么,作为妻子的你,没有离开家,而是和年轻男人在此同居,丈夫却一个人离开家,我想这一定是有原因的吧。

花冈兰子:……

稍顿——

审判长:你们夫妇想要分开的这个想法,是你先提出来的,还是你丈夫阿部熊雄提出来的呢?

花冈兰子:是我丈夫先提出来的。

审判长:接着,你们商量说,即使是离婚,一年以后,也要再共同生活,是吧?

花冈兰子:……

审判长:也就是说,这是以一年为期限的离婚是吗?

花冈兰子:……

稍顿。

审判长:因为铃木实无法和被告,一直这样同居下去,早晚二人就会分居。到那时候,被告你,就会再次陷入生活的困苦当中。因此,被告和你的丈夫,就必须将铃木实吸引至自己家中,对吗?

花冈兰子:……

审判长:作为实施的手段,幸运的是,铃木实对被告,真的怀有“好感”以上的感情。所以,被告你们夫妇二人,就商量决定表面上离婚,然后,由被告接近铃木实,并且要进一步自由支配铃木实的财产。这才是你们离婚的理由吧!

花冈兰子:……

审判长:此外,按照被告夫妇的原计划,如果铃木实同被告结合后,仍然在财产方面,有所顾虑的话,作为最后的手段,你们将要杀死铃木实,然后,被告你就接受了阿部熊雄的这个意见,是不是?

花冈兰子:我们没有谈过那样的事情。我也没有答应过那样的事情。

审判长:但是被告你在和丈夫分开以后,不是和铃木实生活在一起了吗?那又是出于何种原因呢?

花冈兰子:(略一顿,仿佛在心里下定了什么决心。)我丈夫的确和我商量过这件事情,但是我没有接受。

审判长:那么,你和铃木实是什么时候确定关系的?

花冈兰子:……

审判长:是和你丈夫分居前,还是分居后?

花冈兰子:……

稍顿。

审判长:被告,你曾爱过你丈夫吗?

花冈兰子:爱过。

审判长:那被告你也爱着铃木实吗?

花冈兰子:……

审判长:铃木实爱着被告你吗?

花冈兰子:……

审判长:铃木实在预审法官面前,曾经提供过一份证词说:“兰子曾经向我出示过,写有自己和阿部熊雄离婚手续的户籍誊本。这大概是想要向我说明,即使和我谈恋爱,也不需要害怕谁吧。但是,我不管兰子的身份是怎样的,也不管户籍等那些问题。我只是爱着兰子。我只要能够得到兰子,什么财产都不重要。哪怕我是身无分文,只要兰子还爱着我,我就会幸福。兰子是爱着我的,她是毫无掩饰地爱着我的。说什么是为了夺得我的财产之类的,那都是谎话。我相信兰子,毫不动摇。”铃木实应该就是爱着被告的,这一点是没有错误吧。

花冈兰子:他爱着我!……我必须将一切都说出来。阿部熊雄就像之前您所讯问的一样,他设计让我接近铃木实,并且,要将铃木实的财产,能够自由支配,还逼迫我去实行那个计划。我刚开始的时候,虽然打算按照熊雄的计划,去接近铃木实,但当我这颗卑劣的心,摆在实那份纯真的爱的面前,我不禁十分羞愧。结果,我渐渐地爱上了铃木实,不想再实行阿部熊雄的那个计划了。此后的一年之间,熊雄不断逼迫我,动手实行那个计划。

审判长:由于被熊雄这样逼迫着,所以被告你,就动了杀害熊雄的念头?

花冈兰子:不,我从未考虑过那种事情。

审判长:但是,被告你曾对警察说:“每次被熊雄逼迫,只要给他钱,就能躲一阵子,但熊雄逼得越来越紧,最后还说要杀死实,所以我就更想杀死他了。”这是不是真的?

花冈兰子:我从来没有那样想过。

审判长:那你为何要那样对瞥察说呢?

花冈兰子:我不记得我说过那样的话。

稍顿。

审判长:去年八月十一日夜里,十一点半左右,你前往位于市内柳川町的阿部熊雄住所,趁其醉酒熟睡时,用屋内的一根毛线细绳,勒死了他。你对上述事实有何异议?

花冈兰子:我完全没有做过那样的事情。虽然我的确为被熊雄逼迫,实行计划而苦恼得很,但是……但是……为什么……为什么(渐带哭腔)要对我做那么无法无天的事情呢?(微微啜泣)

审判长:但是,不是你对警察做出如此的陈述吗?

花冈兰子:(仍然不断呜咽)警察局的那些人对我说:事情是这样吧,难道不是那样吗?然后就自己随便写的。我……我……我本人绝对没有做过那些事,我也没有陈述过那样的话!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说,你当时没去熊雄的家?

兰子:是的,我当晚没去过熊雄的家。

稍微停顿。

审判长:据说你时不时就会去熊雄家?

花冈兰子:……

审判长:你一个月大概去几回?

花冈兰子:……

审判长:据说你每个月都会去个四五回,是吗?

花冈兰子:是的。

审判长:那你每次去他家,都是因何事前往呢?

花冈兰子:因为如果我要是不去,阿部他就会暴怒。所以没有办法,我只能去。

审判长:被告,你家中雇女佣了吗?

花冈兰子:虽然是雇了女佣,但案发的前两、三天,那女佣放假回去了。从那之后就没有再雇,案发当晚也没有。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你可以坐下了。

兰子仍然抽泣着。

幕布打开。法庭勤杂工起立,打开左侧的入场门,传唤证人野间百合子女士。百合子上场后,在证人席就座。

审判长:证人的姓名是野间百合子吗?

野间百合子:是的。

审判长:家庭住址?

野间百合子:神户市原井町一千三百号。

审判长:年龄?

野间百合子:二十一岁。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

野间百合子:咖啡厅的服务生。

审判长:作为本案的证人,我将对你进行问话。在此之前必须宣誓。我现在开始宣读起誓书。

审判长手捧起誓书起立,众人一并起立。

“现在宜誓,在庭的所有人,都要不违背良心地阐述事实,不隐瞒任何事,不捏造事实。”

审判长宣读完毕后,法庭勤杂工将起誓书递给证人,证人签字盖章后,又递还给审判长。

审判长:证人宣誓后必须如实作答。如果有说谎、隐瞒等行为的话,则必须接受处分。

野间百合子:本人……本人不会说谎的。

稍顿。

审判长:证人认识花冈兰子吗?

野间百合子:是的。非常熟悉。

审判长:证人是出于何种原因,而和花冈兰子结识的?

野间百合子:我们曾经在咖啡厅共事过很长一段时间。

审判长:证人你也认识阿部熊雄和铃木实吗?

野间百合子:是的。我认识。

审判长:那么,你同他们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野间百合子:阿部和铃木实,经常光临我们工作的咖啡厅,因此,我们变得很熟识。

裁判长:阿部熊雄的人品是怎样的?

野间百合子:这个问题嘛……具体是什么样的人,一下子也说不清楚,总之是个活拨开朗的人。

审判长:铃木实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野间百合子:铃木实那个人很老实,爱害羞,为人正直,又很有学识,是个好男人,给人感觉很好的。

审判长(微微一笑):据说你曾爱上过铃木实?

野间百合子(像大闺女般扭捏答道):嗯,那个事儿嘛……

审判长(稍稍正色):证人于去年八月十一日夜晚,曾经前往位于柳川町的阿部熊雄的家吗?

野间百合子:嗯,是的。我去过。

审判长:当时去的是几点钟?

野间百合子:我记得是马上要到十二点钟的时候。

审判长:是是因为什么事情,在那么晚的时间还要前往?

野间百合子:什么事儿?也没有什么事情了啦。

审判长:但是,如果没有什么事情的话,那不是没有理由而深夜前往?

野间百合子:事情啊……要说有,也是有的。

审判长:什么事情?……快说!

野间百合子:因为店内没有客人,所以我正好闲着,就想去他家问问他,关于铃木实的一些事情。

审判长:如果有关于铃木实的事情,你直接和铃木实见面谈,不是更好吗?

野间百合子:虽说是这样……(瞥了一眼兰子的方向)因为有兰子在的缘故。

审判长: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原来如此啊,那么熊雄也是知道证人你,爱着铃木实的事情喽。

野间百合子:嗯,嗯。

审判长:好的,你就是因为这件事情,去拜访的熊雄啊,那证人你见到了熊雄吗?

野间百合子:不,没有见到。我去阿部家的路上,看见兰子正从他家门口出来,于是……

审判长:请稍停一下,你是打开门口的大门,进到院子里面,打完招呼后兰子出来的吗?

野间百合子:不是,并不是那样的。是我到他家门口时,兰子正打开大门走出来。

审判长:于是在阿部家的门口——也就是路上,证人你见到了兰子,是吗?

野间百合子:是的,是在大门口。

稍顿。

审判长:当时,兰子对你说过什么?

野间百合子:兰子当时说,有事来找阿部,但阿部不在家,等了三十分钟还没回来,今晚多半不回来了,我们一起走吧。

这时,坐在被告席上的兰子,猛地站了起来。

花冈兰子:(瞪着百合子)混蛋!畜生,你撒谎!……你因为实的缘故,对我怀恨在心,胡说那种不着边际的话……

审判长:肃静!肃静!……

花冈兰子:不,我听不下去了!……谎话,你说的都是谎话!……一切都是谎话!……你这个魔鬼、畜生!

野间百合子:混帐东西,说我是魔鬼、畜生!……你才是魔鬼,你才是畜生!……混蛋!……畜生!……和熊雄分居什么的,全都是你的计划,全都是你的伪装!……是谁把实的眼睛,害成那个样子的?难道不是你?我知道得一清二楚!……我……

审判长:肃静!肃静!……混蛋!……

花冈兰子:啊,我冤死了。你这恶魔,就想着冤枉给我莫须有的罪名!你这畜生,我冤死了,我冤死了啊!……

审判长:(提高声调)肃静!……

兰子在被告席号啕大哭。百合子眼中含泪,瞪着兰子。

审判长::后来,兰子对你说,熊雄不在,邀你一起回去,然后你做什么了?

野间百合子:我立刻向兰子道别,回去了。

审判长:是在阿部家门口分开的?

野间百合子:是的。

审判长:你跟兰子分开后做什么了?

野间百合子:我走出路口。乘车返回店里。

稍顿。

审判长:现在我要问的是,被告兰子家中有女佣吗?

野间百合子:有。

审判长:在本案发生的时候也有吗?

野间百合子:我想是有的。

审判长:这女佣是工作了很久的吗?

野间百合子:她家里的女佣,总是待不久,两、三天就会更换一个。所以我想,那女佣应该也没待多久。而且,我不清楚当天,她家里的那名女佣,我是否认识。

审判长:你认为,他们家为什么女佣,更换得如此频繁呢?

野间百合子:我不知道为什么,可能是很难待下去吧。

审判长:证人难道不感到很惊讶吗?

野间百合子:我不觉得有什么可惊讶的。

审判长:现在还有一个问题要问,兰子现在的住所,和阿部的住所,相隔大概有多远?

野间百合子:仅仅相距五、六町吧。

审判长:什么……五、六町。乘车前往的话,只需要用两、三分钟吧?

野间百合子:大概就是那个距离吧。

审判长:阿部和兰子分居后,一直住在那儿?

野间百合子:不,刚开始时住在较远的海滩那一面。直到案发的两个月前,他才搬到柳川町。

审判长:证人是否知道,阿部搬到兰子住所附近的原因?

野间百合子:确实的情况,我的确不知道,但可能是因为在远处的话,兰子不方便吧。

审判长(转向检察官):还有什么问题要讯问吗?

检察官(起立):证人刚才提到,被告与熊雄离婚分居是一种伪装,这一段证词有何依据?

野间百合子:虽然并不是我亲眼所见,也不是亲耳所闻,但是阿部这个人,并不是能够设计出那么阴险计划的人。要是兰子的话,倒很可能设计出那样的计划。

检察官:接下来是关于铃木实眼睛受伤的问题,证人出于何种原因,作证说那就是被告的行为呢?

野间百合子:实的眼睛受伤,是发生在熊雄被杀大约二十天前,铃木实和兰子二人,结伴去看电影,回去途经川下町的一条黑暗的小路时,忽然从暗处,有人朝铃木实泼来硫酸。硫酸溅进了实的眼睛里。泼实硫酸的人,一定是与兰有着某种关系的男子。

百合子朝检察官、审判长行完注目礼后坐下了。这时,兰子站了起来。

花冈兰子:你……你有什么证据说那种话?……你被实讨厌,为了发泄怨气,就想把罪名强加给清白的我。(逐渐变得歇斯底里)混蛋!……畜生!……烂婊子!……你说谎话!……你这个畜生!……

审判长:贱人,请控制你的情绪,保持肃静!

花冈兰子:不,我不能再沉默了。这个女的……这个女的……

审判长:(转向法警)将其暂时押至庭外。

法警、警察等强行将兰子押至庭外,从舞台上消失。

审判长(转向辩护人):有什么要讯问的吗?

辩护人(起立):刚刚证人回答审判长的两份证言,都是证人的想象,对吧?

野间百合子:并不是想象的啊。

辩护人:但是,你不是没有根据吗?

野间百合子:虽说没有根据,可兰子就是这样的人啊。

辩护人:所以这两份证明,都只是证人单方面的想象。

说完,辩护人直接坐下。

检察官: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请证人回答。就是证人在熊雄家门口,见到兰子的时候,她穿着什么样的和服?

野间百合子:她穿的是胡枝子图案的罗纱绉绸和服。

检察官落座。

审判长(面向陪审员):有什么要讯问的吗?

陪审员之一(起立):阿部熊雄曾逼迫兰子,让她尽快将铃木实的财产,转移到兰子名下,然后抛弃铃木实,与自己同居。此外,兰子并未轻易实行计划,反而爱上了铃木实,想要违背阿部熊雄的意思,所以,阿部熊雄宣称会杀害铃木实,并逼迫兰子实施其计划。这两项事实,证人是否知道?

野间百合子:他有没有说过,要杀掉铃木实,我不清楚,我只知道,熊雄迫使兰子,去做了一些事情……但具体的就不太清楚了。

陪审员之一:证人是如何知道这件事的?

野间百合子:……嗯,每次我和熊雄谈实的事情时,从熊雄的言谈中,慢慢推测出来的。

陪审员落座。

审判长:证人说,向铃木实脸上泼硫酸,是被告兰子的计划,那么,证人为什么这样认为呢?

野间百合子:……没有什么“为什么”,只是这样认为而已。

稍顿。

审判长:证人确认在熊雄家门口,见到了穿着胡枝子图案的罗纱绘绸和服的兰子,是吧?

野间百合子:是的。

审判长:那就可以了。(面向法警)传被告兰子。

兰子在法警的陪同下入庭。

审判长:阿部熊雄被杀当晚,被告身着什么样的和服?

花冈兰子:好像是条纹花样的明石和服。

审判长:你穿的不是胡枝子图案的罗纱绉绸和服吗?

花冈兰子:我不太记得了。

审判长:阿部熊雄遇害当晚,被告在熊雄家门口,见到野间百合子的事实属实吗?

花冈兰子:谎话,全是那女的瞎编乱造的。我完全不记得有那种事。她撒谎、谎话、都是谎话。

审判长:可以了,请落座。

幕布拉开,结束讯问的野间百合子,一个人坐在舞台右侧的长椅处,其他与前场一样,法警起立打开舞台右侧的大门,传唤证人铃木实。

已经失明的铃木实,戴着墨镜,由法瞥牵着走了出来。兰子无力地垂着头。

铃木实:兰子……兰子你在哪儿?

花冈兰子抬起头看了一眼铃木实,又悄然把头低了下去。

铃木实:兰子,兰子不在这儿吗?

花冈兰子(终于忍不住了):混蛋,我就在这儿。

铃木实:啊,已经有六个月,没听到你的声音了啊,然而,你的声音总是在我的耳边回荡。我的眼睛失明了,但是,我不曾忘记你的身影。

花冈兰子悄悄闭上了眼睛。

铃木实:太过分了,是谁让你受的这份罪?

审判长:现在,本法官就本案向证人提问。你是铃木实,对吧?

铃木实:(转向审判长)没错。

审判长:家庭住址?

铃木实:神户市平野神道町二十一号。

审判长:职业?

铃木实:无固定职业。

审判长:请宣誓。

与前场一样宣誓。

审判长:你个人拥有大概多少财产?

铃木实:我想大概有二十万。

审判长:证人是否知道,阿部熊雄和花冈兰子二人离婚、分居的理由?

铃木实:我不知道,兰子只是说,阿部是个酒色之徒,根本不中用,所以就分开了。

审判长:兰子与阿部离婚后,曾给你看过户口抄本?

铃木实:是,给我看

过。

审判长:兰子向证人出示户口抄本的时候,证人当时认为,那意味着什么?

铃木实:也许是要向我表明,已和阿部完全分开了吧。

审判长:按照你预审时的证言,你当时说,哪怕用所有的财产来换,也深爱着兰子。那么,你现在仍然这样认为吗?

铃木实:是的,我的爱完全没有变。

审判长:证人认为,是谁向证人的脸上,泼的硫酸呢?

铃木实:我完全没有线索。我一点也不记得,自己曾和人结怨。我想,也许是弄错人了。

稍顿。

审判长:证人最近有返回老家的想法吗?

铃木实:在老家的母亲,实际上是我的继母。我的母亲,要求我一定要返回老家,可是我完全没有回去的打算。

审判长:那时候,有人从老家,前来接证人吗?

铃木实:曾经来过一名,自称是母亲代理人的男子,但是,我最后还是没有返回老家。

稍顿。

审判长(翻着记录):去年八月十一日夜晚,从十一点到十二点这段时间,你在什么地方?

铃木实:在家。

审判长:当时做了什么?

铃木实:什么也没有做,当时眼睛有些疼,就躺下了。

审判长:睡着了?还是仅仅躺下,没有睡着?

铃木实:没有睡着。

审判长:兰子当时在做什么?

铃木实:她在我家。

审判长:兰子当晚哪里都没有去吗?

铃木实:哪里都没有去,一直在家待着。

审判长:从那晚十一点开始,至十二点这一段时间,花冈兰子在什么地方,又在做什么呢?

铃木实:我一向都很喜欢同兰子在一起。那天因为我眼睛有些疼,所以,她就一直待在我的身旁,为了让我安心,她还给我念了一段小说。

审判长:那之后,你就那么睡觉了吗?

铃木实:是的。

审判长:那么,你是几点钟睡着的呢?

铃木实:大概是在十二点半。

审判长:野间百合子。

审判长向坐在一旁的百合子挥手示意。野间百合子有些羞涩地面对着实,微微鞠了个躬,与实并排站在了证人席上。

审判长(面向百合子):你之前证明说,在当晚午夜十一点半左右,在柳川町阿部熊雄家门口,你曾看见过花冈兰子。那么,现在如同你所听到的一样,这位证人证明,兰子当晚并没有外出。你之前所陈述的证言有错误吗?

野间百合子(仿佛有些顾虑铃木实,犹豫一阵):没有。

审判长(转向铃木实):对方已经如此证明了,那你的证言有什么问题吗?

铃木实:兰子当晚的确没有外出,这是事实,没有问题。

审判长(转向百合子):已经可以了,请落座。(转向检察官)有什么要问的吗?

检察官(面向铃木实):你说你那时在读小说?(视线忽然移向兰子)希望审判长能够下令,将花冈兰子暂时押至庭外。

审判长(面向法警):请被告暂时退庭。

兰子在法警的陪伴下退庭。

检察官:刚刚说读小说,是什么样的小说?

铃木实:谷崎润一郎的《一名少年的恐惧》。

检察官:当晚,十一点左右,被告给你读的是哪一段?

铃木实:我记得,她读的是一名叫芳夫的少年,在深夜一个人,偷偷地弹姐姐生前珍爱的三味弦的那一段。

检察官:证人家中雇有女佣吗?

铃木实:是的,有女佣。

检察官:女佣一直没有换过吗?

铃木实:自从一个干了很长时间的女佣辞职以后,就开始经常变换,一般都不超过一周,甚者两、三天就走了,只干一天的也有。

检察官:证人认为,女佣为何总是留不住呢?

铃木实:我也没有特别考虑过,原因到底是什么。

检察官:本案案发当晚,你家中是否有女佣?

铃木实:两、三天之前还有,但当晚没有。

检察官:没有女佣?你确认无误吧?

铃木实:是的,没错。

检察官:证人因硫酸而受伤的只有眼睛?

铃木实:虽然只有眼睛,但是因为嘴唇上也飞溅上了一些飞沫,所以现在说话很费力。

审判长(转向辩护人):有什么要讯问的吗?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面向陪审席):请问有什么要讯问的事项吗?

陪审员中的一人:证人在被告分居后,见过阿部熊雄吗?

铃木实:没有见过。

陪审员之一:那你并不知道,阿部熊雄住在什么地方了?

铃木实:完全不知道。

该陪审员落座。

审判长(面向铃木实):可以了,请先退下。

铃木实从证人席退下。

审判长(面向法警):传被告。

兰子在法警的陪同下再次出庭。

审判长(向兰子展示一把浅蓝色的女用扇子):这把扇子,是你的东西吗?

花冈兰子:应该是的吧。这把扇子和我所拥有的那把,有着同样的图案。可是我那把扇子,在七月十五、十六号前后,已经丢失了。后来我又买了一把新的。

审判长:是在哪儿丢失的?

花冈兰子:这我已经记不得了。

审判长:但丢失的东西,掉在犯案现场,不是很奇怪吗?

花冈兰子:我丢的扇子,为何会出现在现场,我也不清楚。

审判长(展示一条毛线做成的和服腰带):这是缠在死者阿部颈部的东西。这条腰带是谁的东西?

花冈兰子:我想也许是阿部的吧。

审判长:你有印象吗?

花冈兰子:我记得,阿部曾经系过这样的腰带。

审判长:可以了,请坐。

兰子落座。长时间停顿。

审判长向陪审法官耳语着什么,向陪审法官、书记官传达着什么。书记官向审判长提交了一本小说。

审判长:混蛋,被告花冈兰子起立。

兰子站起来。

审判长:被告当晚——也就是八月十一日晚上,十一点半左右开始到十二点这一段时间,在何地做过什么?

花冈兰子:我在家中为实读小说。

审判长:读小说?没有错误吧。

花冈兰子:我说的是真的。

审判长:是什么样的小说?

花冈兰子:是谷崎润一郎老师写的《一名少年的恐惧》。

审判长:嗯,那时,你读的是书中哪一部分?

花冈兰子:具体并不记得了,大体记得是一名叫做芳夫的少年,在深夜弹奏姐姐生前,珍爱的三味弦的那一段。

审判长:那么,请你在这儿再读一遍相同的地方。

裁判长把小说递给兰子,兰子接过书翻开书页。所有人都注视着兰子,兰子开始朗读小说。

花冈兰子:“姐姐的那把三味弦,现在仍然挂在那面墙上。芳夫那时候,就好像着了魔的一样,一种想要品尝恐怖经历的好奇心,促使着他伸手拨弄了一根琴弦。琴弦发出的声音,让他感到不寒而栗,黑暗之中,琴声的余韵渐渐消失了。他一边想象着姐姐的声音,一边努力地用耳朵倾听着。”

铃木实悄悄地站起来,侧耳倾听。

幕布打开,与前场一样,被告兰子只身起立,其他人纷纷落座。

检察官:本职将要在本案事实论证的第一环节,对被告兰子的品行,进行简单的论述。(俯视被告兰子)被告总是摆出一张善良、美丽的面庞,仿佛连一只虫子也不会杀死。现在各位陪审员在法庭上,也应该见识到了。她时而痛哭流涕,时而美颜微笑。虽然铃木实也做了十分巧妙的答复,但是,被告的所作所为,套用一句老话,就是“外表女菩萨,内心女夜叉”!被告在认识铃木实之前,己是有两次案底的女性了,而且那两次前科,哪一次都是不得不认真参考的诈骗罪。

我认为这两次前科,无疑很好地说明了被告的性格特点,关于被告的性格这一方面,应该是毋庸置疑了吧。我想要再举一、两个例子,来证明被告是个残忍成性的人。

被告是一名喜爱杀生的女人,但凡被告看到的虫子,就没有能逃脱的。被告不管付出多少努力,都要将其捉到手,并且必定将捉到手的虫子进行火烤。她很喜欢虫子摆动手脚、痛苦挣扎的样子,经常因此而大笑,有时候,还会将捉到的老鼠溺死,而且,还是数次将其投入水中,再打捞起来,以看其痛苦的样子为乐。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所以,本职认为,被告心中潜藏着跟普通女性不同的残忍心理。对本案来说,这是必须重视的一个信息。

特别是被告的个人经历,更可以说是确确实实,走过了沉沦的深渊。十六岁时就开始给外国人做情妇,从事的职业,全是以美貌为资本的职业,被告不断变换工作,直至从事现在的女侍应一职,这期间职业的数量之多,几乎十个指头都数不完。这期间,仅仅是其称呼为“老公”的人,就有五位之多。事实上,本案的被害人阿部熊雄,也不过是那五位老公之一。

有着这样经历的女性,或许并不罕见,然而,大家必须知道,这个在陪审员面前恭恭敬敬、外表美貌的女子,其实是个内心怀着不知满足的色欲,将多位男性,玩弄于股掌之上的女人。

这样的性格以及经历,虽然并没有在本次公审庭上显现出来,但是,这番论断,是在检察官初审、以及预审时旁证人、证人们提供的证言基础上所论述的。

第二是关于本案的动机问题。从之前的性格分析,以及履历来看,本案的犯罪动机,已经变得相当明朗了。被告与阿部熊雄虽然曾经结婚,同居过大约三年,但是这种夫妇关系,并不如同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换言说:阿部有可能还持有自己身为丈夫的观念,但是,我们无法认为,被告作为妻子,曾经服侍过丈夫。

在这样的夫妻生活之间,拥有二十万日元财产、长得也是眉清目秀的青年铃木实,忽然之间出现了。被告当然没有理由,放过这笔巨款和年轻的对方。被告通过其最擅长的诱惑,将铃木实完全俘虏。这点事情对被告来说,委实不费吹灰之力。

事情发展至此,变得多余的就是阿部熊雄。因此被告就向熊雄提出:“在我完全卷走那个小少爷的钱以前,咱们分居好吗?只要钱一到手,我就可以和你悠闲地生活了。不出一年,绝对没有问题的。”因此最终和熊雄分居,户籍上也办理好了离婚手续。

就这样,终于能远离阿部熊雄的被告,煞费苦心地接近了铃木实,可怜的铃木实,就这样把纯洁的真心,捧到这令人痛恨的恶魔面前,父亲的遗产也全交被告处理。

了解被告的上述经历后,不禁觉得,其目的真是相当暧昧。可是被告人的目的,确实就是这样暧昧不清。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当时被告,既不想要在卷走铃木实的财产后,和丈夫熊雄共同生活;也不想在掠夺了铃木实的财产和真心后,进一步与之结婚。这一切,都是被告头脑中隐藏的不良思想作祟的结果。恐怕一面享受铃木实年轻的身体,一面自由地掌控他的财产,才是被告的真正目的。

就这样,被告在与铃木实同居期间,全心全意地付出了一切,她也渐渐地感受到了铃木实对他的爱。铃木实对被告的爱,是如此的纯真与热烈,以至于像被告这样的女人,也都能感受到。就被告爱上铃木实这一点,本职承认,这是被告人性的体现,也认为这点是对被告十分有利的一点。但本职必须说明的是,正因被告爱上了铃木实,才使她更加暴露了本性,并最终犯下了卡片的罪行。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和铃木实之间的、所谓的“爱巢”,完全构建好了。被告应该是很幸福吧。然而这时候,不依不饶的就是阿部熊雄。被告每次被阿部熊雄逼迫,履行约定的时候,都会采用给其金钱的办法来糊弄他。然而,阿部熊雄知道了被告对铃木实的爱是真实的,并且,完全克制不住那种嫉妒的念头。最终他逼迫被告,并且说出要杀死铃木实。

被告给阿部熊雄的钱数,已经达到了一个很大的数字,如果一直这样持续下去的话,是不会有完结的一日的;此外,被告更加没有,要和阿部熊雄,再次同居的想法。这样一来如果不对阿部熊雄,做些什么的话,就会危及她和铃木实的爱巢的安全。就这样,我们只能说,被告理所当然会对阿部熊雄起了杀意。至此我相信,本案的动机,已经是相当明了,即使是仅仅依靠当庭所列出的事实,各位陪审员们,对此也应该充分地了解

了吧。

接着是犯罪事实的部分。就这一部分,本案可以说是极其简单。也就是案发当晚,午夜十一点三十分左右,被告在阿部熊雄的家中,将醉酒熟睡的阿部熊雄,用在现场顺手拿到的一根细毛线,给活生生地给勒死了。

只是在这里,我想要插上一句,本案在案件的深层,一定存在着一个傀儡。我认为握着本案关键的,恐怕就是那名女佣。被告没有自白过,任何有关那名女佣的事情,并且,铃木实对此也是毫不知情,所以整个搜查工作,一度举步维艰。但审判并不是写小说,没必要一定将那名傀儡找出。仅仅依靠本案中,已经出现的证据,被告的犯罪事实就足够明了,可以提起诉讼。但本职有信心,于近期内查明该傀儡的行踪。

此外我还想补充一句,关于铃木实眼睛负伤的那起案件。犯罪分子一定和野间百合子所证明的那样,同被告之间,有着很重要的关系。并且,我们可以想象得出,他一定与本案,也有着很重大的联系。

以上就是我对整个犯罪事实的证明。只是除去证人铃木实的证言以外,都可以绰绰有余地证明出,本案的犯罪事实。如果是通过每个证据来证明的话,那么第一个证据,就是在本案案发现场所,发现的那把扇子。被告自己也承认,这是她的物品。虽然她辩驳说,已经于七月中旬丢失了,但是,被告却无法举出反证,来证明这种说法。

第二个证据,就是证人野间百合子的证言。百合子的证言,想必诸位陪审员已经很熟悉了。她声称当晚十二点左右,在阿部熊雄家门口,自己见到了被告。这份野间百合子的证言,是最值得采纳的。仅仅证言本身就足以取信,更何况这份证言,还印证了被告在现场,遗落了扇子的事实。特别是当被告曾经强烈地,对自己当晚,去过熊雄家的证言,表示反对的时候,这反而更加增强了那份证言的确实性。

最后就是铃木实的证言。这份证言是唯一一份对被告有利的证言。但是,这份证言不足以采信。为什么呢?正如本职之前所说的那样,铃木实是一个可以为了被告,放弃财产、甚至生命的人,他深爱着被告。通过铃木实的证言,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在其背后的牵引线。如此一来,站在这样立场的铃木实的证言,如何能叫我们相信呢?

本职认为,如果真的采纳了铃木实所提供的、对于被告偏袓的这样一个证言的话,那么其结果,我们可以想象,就是证人铃木实因涉嫌作伪证,而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方面,我对于这名处于十分可怜境地的铃木实,表示十分同情;另一方面,我坚信这份证言,是不足以打动各位陪审员的。

通过以上论述,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各位陪审员裁定,本案被告的犯罪事实成立,即本职坚信,被告罪名成立,毫无动摇。

检察官落座。

辩护人:(起立)检察官声称,被告喜欢杀死什么虫子、老鼠,并进而断定被告天性残忍,以这样的例子,来断定被告的残忍性,无疑具有一定的误导性。这样程度的残忍性,是我们所有人类的共性,并且也是我们的本能。特别是现在的女性,这样的精神倾向更加显著。按照检察官的论证方法,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所有的人类都有犯罪性。在这种意义之下,我也是有着同感。实际上,经常有学者论述,我们每一个人都怀有犯罪性。我也相信这说法完全正确。但仅仅通过这样一、两个例子,就推论得好像这是被告特有的残忍,我不得不说此举有些勉强,而且,对本案的审理颇有阻碍。

的确,被告曾有一段不堪回首的过去。但是,过去遭遇到的苦难越多,就越说明她不受命运的眷顾!在现在这样的社会里,特别是大都市里,出身贫寒的漂亮小姐,大多走不上什么光明大道。如果说一定会走上歧路,也没有什么过分的。我现在想要问一问各位陪审员,出生在贫民窟里的美丽女孩,为了自己贫穷的父母,在十六岁的时候,就被迫卖给洋人做妾。接着在那些满身兽欲的外邦人的欺辱下,成为了他们兽欲的牺牲品。对一个刚刚踏出人生第一步的女孩子来说,有着这样悲惨的经历,难免就会堕入沉沦的深渊啊!我们是应该去拯救这样的女孩儿呢,还是应该唾弃这样的女孩儿?

诚然,被告是有着两次诈骗罪的前科。然而我们因为她是有前科的人,就立刻判断她是个坏人,这样的做法,难道没有错?没有前科的人,往往会比有前科的人更加恶劣。像被告这样的前科,不管哪一次,都是十分轻微的,甚至是可怜的。一次是向同屋的朋友,借完衣服后抵给了当铺,后因和衣服主人的争执,被告上了法院,认定她有意欺诈。如果我们认为,她是个有着两次前科的老狐狸,继而大声唾骂她的话,那她未免太可怜了。

检察官所论证的一切,都是在臆造。翻看本案记录的哪一页,都无法找到检察官的动机论的根据,只有一份警察对被告所写的调查笔录。该笔录中,没有一项足以支持其论证的陈述,检察官却把这份笔录,作为唯一的证据,进而大谈动机论。这无疑是非常独断的行为,动机论的基础极其薄弱。

检察官推论整个犯罪过程是这样的:被告于午夜十一点半左右,在位于柳川町的熊雄家中,将处于熟睡中的熊雄勒死。但是他是依靠什么证据,推断事情是这样的呢?各位陪审员在庭上,想必已经对各位证人的证词了然于胸,对物证也是有所了解。这些证据当中,有哪一项能够证明这一过程?

对目前出现的各个证据,本辩护人将要做出如下说明。而且,我要证明:检察官论述的那个犯罪事实,是完全不存在的。

首当其冲的是被告的扇子。因为这把扇子落在了犯罪现场,检方就将它当成有力证据。的确,这把扇子是被告的物品,但被告已于本案发生的二十天前,也就是七月十五日、十六日左右遗失了。接着,检察官又攻击被告,无法证明扇子丢失的情况。可是像扇子丢失这些小事,有谁能够清楚地记得日子?即使是十分谨慎小心的人,也经常会不知何时何地弄丢、或者找不见扇子。被告无法证明扇子的丢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绝对不足为奇。仅凭现场掉落了的扇子,根本无法证明,被告当晚曾持着扇子,前往案发现场!像扇子这样的东西,无论何时或何人,都能够轻易地带进犯罪现场。如果硬说被告丢失的扇子,后来是经某人之手被带进了现场的话,亦有可能。用有着疑点的证据,来证明犯罪的事实,是非常危险的。想必各位陪审员们,都跟我有着相同的感受。

其次是野间百合子的证言。检察官断定:因为铃木实是被告的利益相关人,所以,他的证言就不足以采信。但是各位陪审员,铃木实证明,在当晚十一点至十二点左右,兰子就在自己的身边,为自己朗读小说。那么,在铃木实身边为他读书的人,为什么会出现在柳川町阿部家呢?难道证人野间百合子看见的,是兰子的幽灵吗?对于本案来说,铃木的证言,是有着绝对的正确性的,是不容置疑的。如果真的按照检方所用的论证法来推论,那么,野间百合子的证言才是不足为信的,在审问的过程中,如同各位陪审员所看到的那样,事实上,野间百合子对铃木实是怀有爱意的,但是因为铃木实深爱着被告,所以,她的爱是无法实现的。这其中的经过,大家也都听说了。

因此,百合子是站在被告情敌的立场上,痛恨着被告的,所以,她当然不会提供任何对被告有利的证言。之前,检察官曾运用职权,对被告的利益证人——铃木实,进行了一番恐吓;所以,本辩护人特在此声明,我将随时期待,法院对作伪证的野间百合子的法律制裁。本辩护人现在没有申请制裁的原因,是我坚信百合子的证言,在铃木的证言对比下,将会苍白无力。

最后,检察官还论及了,铃木实眼睛负伤的那起案件。但是我认为,那起案件与本案无任何关系,所以就不再针对这点而赘述了。

各位陪审员,如以上所言及的一样,本案没有一个可以真正当做证据的证词、物证。只有一份野间百合子的证言,但是如同我所论述的那样,那份证言完全不足以采信。我坚信各位陪审员,一定会对本案做出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无罪,也就是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评议答辩。

辩护律师落座。

审判长(转向陪审席):我认为各位陪审员,应该已经对本案的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但我还是想对本案里的事实,以及各个证据,进行一下简单的说明。

首先,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被告花冈兰子当晚,是否去了柳川町的阿部熊雄家,以及她倘若确实去过的话,又是否对被害者实施了犯罪这一问题。

现在,作为支持犯罪成立的证据,有司法瞥官所提交的一份被告自白的讯问笔录。在这份笔录中,被告是如下陈述的。

“接着,我就更加想要杀死熊雄了。此外,因为当时熊雄住的地方比较不方便,所以,我就让他搬到了位于柳川町的这个家里。于是,我就不断寻找机会。去年的八月十一日的夜晚,大概是十一点半左右,我去了熊雄家以后,发现他因醉酒正在熟睡。所以,我就顺手拿起在那儿的一条毛线绳。将毛线绳的一端系在柱子上,然后在熊雄的脖子上绕了一圈,打了一个结,将另一端拽在手里用力地拉。然后……”

但这份自白在预审以来,被告就一直否认。请大家看看,这就是遗留在现场的那把被告所有的扇子。根据证人野间百合子所陈述的证词,就是当晚在同一时段,她在阿部家门口,遇到了从中出来的被告兰子。

相反,支持犯罪事实不成立的证据,只有证人铃木实的证言。他说在当晚同一时段,被告兰子正在自己的身边,为自己朗读小说,绝对没有外出过。

以上就是在本案当中,所出现的事实以及证据关系。现在,朗读本案的讯问书。

审判长用铅笔,记下了一些事情,先将纸页传给两位陪审法官,又递给了书记员。书记员眷写一遍后,起立捧着朗读。

讯问书

一、被告花冈兰子是否杀害阿部熊雄。

书记员朗读完毕,递给审判长。审判长签字盖章后,经过法庭勤杂工的手,转交给陪审团中的一位陪审员。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身负责任重大。还望各位慎重评议,提交一份没有任何错误的答辩书。

陪审员起立,对审判长施以一礼。

幕布拉上五分钟。

陪审评议室。正面是陪审长的座位。陪审长对面的右侧,是六名陪审员,左侧则只有五名陪审员的座位。十二名陪审员,通过互选的方式,选出了陪审长。

评审开始,幕布拉开。

陪审长(起立):现在开始评议。首先从右侧第一位开始,现在请您对之前,所朗读的讯问书提出意见。

第一位陪审员(起立):本案的判决最终依据,似乎只有野间百合子和铃木实的两份证言,要说这两份证言,哪一份值得相信的话,我觉得是野间百合子的。铃木和野间百合子二人,同被告和受害者生活的接近程度是相同的,但他们各自的角度不同,也就是说,在我们看来,铃木实和受害者,是站在同一个立场的。他盲目地爱着被告,以致没有觉察到,自己是受害者这一事实。铃木实是以被告为中心,接近他们的生活的;野间百合子则是以被害者阿部为中心,接近那个家庭的生活的,通过与本案最为重要的动机的对比,我相信:野间百合子的证言更为有力。

并且,这两份证言的焦点所在,一份是“那段时间在家”,另一份则是“不,我在阿部家门口见到她了”。这两份正相反的证言,哪一份是真的,从以上的事实来分析,我感觉,野间百合子的证词更为真实。

本来没有支持野间百合子的证词的证据,而且,我们也没有必要,去寻找证据的证据。我们只能从出现的、这两份截然相反的证词中,采纳我们认为是事实的那个。

那么,我为何要采纳野间百合子的证言?我的理由如下:在野间陈述证言时,被告总是不断妨碍其作证。我想,被告是肯定十分害怕,这份致命的证词。再有,百合子提供了和其恋人截然相反的证词。因此,从以上种种情形判断,我们是可以充分相信这份证言的。落在现场的被告的扇子,对警察所做出的自白等,更加可以确定,被告是本案的罪犯。所以我主张被告罪名成立。

第一位陪审员落座。

陪审长(起立):现在,请第二位陪审员陈述意见。

第二位陪审员(起立):我相信铃木的证言。如果想要将铃木的证言弃用,那就只能说,这份证言是伪证。然而到底铃木的证言,是不是伪证呢?虽然检察官曾暗示,铃木实是在被告的教唆下作伪证的,但是在我看来,像铃木这样的青年,不管他多么溺爱被告,都不会在被告的教唆下,为杀人案这样的案件作伪证。相反,野间因为自己不被接受的爱情,且不说被告,就是对铃木实,也一定怀

着复仇的心情。本人不相信站在这种立场上的证人的证词,而且认为:据此推断犯罪动机,是十分危险的事情。

大体上,本案中所论及的动机问题,都是围绕着被告杀害了阿部的基础上展开的。野间的证词,我认为是非常危险的。在她作证时,被告想要阻碍是很正常的。这不关乎其证词是否真实。作为一个正常的人,自己的过去,被人在自己的面前全部倒出,不管其真伪,只要是对自己不利的话,无论是谁,都没有办法沉默地听下去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被告想要妨碍其作证,就认为其证言是真实的,此外,只要铃木的证言是真实的,那么,无论是扇子的问题,还是被告的自白之类的,都是没有用的。总之,基于本人相信铃木实的证言的基础,我主张被告在本案中无罪,也就是说罪名不成立。

第二位陪审员落座。

第三位陪审员(起立):我也支持被告有罪。铃木实的证言,和司法警官所提交的、被告的自白记录书,将这两份证言进行比较后,我不得不相信,司法警官所提交的那一份自白记录书。特别是证人野间的陈述,和被告自己的自白是吻合的。所以我认为,野间的证词是值得充分相信的。

第三位陪审员落座。

第四位陪审员(起立):我赞成被告犯罪事实成立这一说法。理由则是同之前的第一位、以及第三位陪审员所陈述的一样。

这时候……

陪审长(起立):请大家稍等一下,那么,主张被告犯罪事实属实,也就是支持罪名成立的陪审员请起立。

六位陪审员呼啦吵一声站了起来。

陪审长:那么,认为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也就是主张被告罪名不成立的陪审员请起立。

五位陪审员也呼啦吵一声站了起来。

陪审长:主张罪名成立的有六位,主张不成立的有五位。那么,我最后陈述一下我的意见,并将其加入最终表决。我首先认为,本案是一件极其可疑的案件。支持犯罪事实的证据、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都持有相同的说服力。铃木和野间的证言,我哪一方都无法相信,我想这是最正确的看法。然而从其他的证据物件来看,都不能充分地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我的观点就是“不能只因怀有嫌疑,就接受判决”,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主张罪名不成立。

于是,两方的票数是六比六——平。按照陪审法的规定,为保护被告,我们必须釆纳,对被告有利的判决结果。

因此,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无罪。本庭决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陪审长手持讯问书起立,陪审员也相继起立。

与前场同样,只有陪审席空着。书记席后方的大门缓缓打开,陪审长和陪审员入场,按顺序落座。陪审长手持讯问书站起。

陪审长:陪审员经过慎重的讨论,提交本案的意见书。

法警从陪审长手中接过意见书,递给审判长。书记官从审判长手中接过意见书,起立朗读。

检察官(起立):审判长,本职希望,能够暂时保留陪审员答辩的公开。之前,本职就曾经说过,在本案的深层,一定有个傀儡人物存在,那就是当晚被告家中的女佣。那名女佣田中梅子,现在就在公审庭中。我想申请,将她作为证人,传唤出庭,进行讯问。因此,我申请将此次公审延期。如无法采纳将公审延期的申请,我申请当庭立即将田中梅子作为证人采纳,并进行讯问。

审判长好像赞同了纸片上所写的什么,并且将那张纸,展示给两边的陪审法官。

审判长:本庭决定,保留陪审答辩的公开,驳回检察官所申请的——延期公审的请求。决定采用田中梅子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讯问。

休息片刻后,接着讯问证人田中梅子。

与前一场一样,只是铃木实以及被告花冈兰子,因为被暂时撤出庭外,所以不见二人身影。女佣田中梅子面对着审判长,也就是背对着观众席,朗读着小说。

田中梅子(一直读着小说):“姐姐的那把三味弦,现在仍然挂在那面墙上。芳夫那时候,就好像着了魔的一样,一种想要品尝恐怖经历的好奇心,促使着他伸手拨弄了一根琴弦。”

这时,铃木实在法警的陪伴下,静静地走了进来,仔细听着法庭上的一举一动。

田中梅子:“琴弦发出的声音,让他感到不寒而栗,黑暗之中,琴声的余韵渐渐消失了。他一边想象着姐姐的声音,一边努力地用耳朵倾听着。”

审判长:好了,到这儿可以了。

梅子无言地垂下了头。

审判长:铃木实,你认为刚才朗读小说的是谁?

铃木实:是兰子。

审判长:但这并不是被告兰子,而是曾经在证人你家中,工作过的女佣!她是去年八月十一日早晨,与你初次会面的田中梅子。

审判长:从证人铃木实,于八月十一日早晨,与你首次相见,到翌日早晨,即十二日早晨你被解雇为止,请你再简单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田中梅子:早晨七点左右,我见过先生后,太太很严肃地向我交代:“先生身体有病,绝对不要进到里面的房间去。”所以我一直听从吩咐,守在外面。后来,中午时分,太太拿出一本小说递给我:“你读这段给我听听。”我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但还是将刚才太太吩咐的那段念给她听。

于是,到了晚上,大概十一点半,太太对我说:“我有急事,必须外出二十分钟,但丈夫他因为病痛很难过,我不在他身边,他就会心情不好,所以在这期间,你就替我来读书吧。不管我丈夫说什么,你只要读书就行了,一切都不要回答。你一定要默默地把事情做好。”

到了大概半夜十一点半时,我拿着太太给我的小说,第一次进到了先生的房间里。当时先生的眼睛缠着绷带,平躺在床上。太太读完小说,已经出去了。但是她用眼神告诉我,让我接着读下去。所以,我就在太太读到的地方,接着开始读。本来我很担心,先生会不会说些什么,但是幸运的是,先生什么都没有说。大概二十分钟后,太太回来后,开始接着我读到的地方继续读了下去。接着不知什么原因,第二天一早,太太给了我十日元,然后就解雇了我。

审判长:证人你注意到自己的声音,与太太的声音十分相似,外人难以区分吗?

田中梅子:我完全没有注意到这种事情。

审判长(转向铃木实):如你所听到的一样,在十一点半左右,为你读小说的被告兰子,与这名女佣曾经掉换过。现在你有回想到什么吗?

铃木实:我不相信。

审判长(转向检察官):有什么要讯问的吗?

检察官(起立):太太她当晚穿着什么样的和服?

田中梅子:太太穿的是胡枝子图案的罗纱绉绸和服。

检察官:至此,整个案件全部明朗化了。被告之所以不出三天就更换女佣,是想要物色一名能非常流利、动听地朗读小说,且声音与自己十分相似的人。可以推测得出:向铃木实脸上泼洒硫酸的人,就是阿部熊雄。因为这起案子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故在此不向法院提交证据。但是,本职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该项事实的资料。本起案件堪称一石二鸟,是计划周密、巧妙的犯罪行为。

检察官落座。

审判长(面向辩护律师):你有何意见?

辩护人:本案中所出现的时间关系,非常模糊。根据阿部熊雄的尸体鉴定,其死亡时间,推定为夜晚十点至凌晨两点之间。假设十二点之前,在阿部家门口,被告与野间百合子曾见面是事实,而且十一点半左右,外出的被告,曾让田中梅子代读小说,也是事实的话,仅凭这些事实,就无法断定被告杀死了阿部熊雄。证据十分薄弱。还有检方声称,向铃木脸上泼硫酸,是在被告的唆使下,阿部熊雄的行为,这一说法不过单纯是其想象。本案是被告因为想要保护铃木实,而杀死阿部的案件,那被告又为何要让铃木实,受到失去双眼这样的重伤呢?所以我们不得不说,这是非常矛盾的。这一点本职是怎么也理解不了的。

辩护律师落座。审判长转向法警。

审判长:传被告花冈兰子。

兰子在法警的陪同下出庭,见到女佣梅子后大为惊讶。

审判长:混蛋,你认识这名女佣吗?

长时间的停顿……

花冈兰子:啊……实,请你原谅我吧。

铃木实:混蛋!……那么……真的是你杀死了阿部?

花冈兰子:我……正如检察官所说,我从十六岁开始,就过着凄凉的生活。这生活只让我明白一件事——男人不可信!……刚刚认识你时,我是因你的财产而接近你的。但了解真实的你之后,我清楚地知道,我的想法是错的。我就像在大海里,快要被淹死的女子,得到了神赐予的救命的薄板。我想靠这块薄板,抵达彼岸,但阿部想抢走它。没有这块板子,我会被淹死。所以我必须杀掉阿部。

审判长:也就是说,是被告让阿部熊雄,向铃木的脸上泼硫酸,这一点对吗?

花冈兰子:你原谅我吧,实……

铃木实:兰子,你究竟是哪里恨我,要对我施加如此残酷的痛苦?我完全没有做过,会让你嫉恨的事情呀!……

花冈兰子:你宽恕我吧,请你宽恕我吧!……你的母亲、还有你的那些亲戚,都想把你从我的身边扯开,我必须阻止这种事情的发生。我坚信你对我的爱不会变,但是,你有自由选择是否抛弃我。我如果不把你的那份自由剥夺的话,我就无法安心。我本想把你变成残疾人后,照顾你一生一世。啊……你宽恕我吧,请你宽恕我吧!

审判长:现因陪审手续的更新,本庭决定公审延期。

看守走近,给花冈兰子戴上手铐。

花冈兰子:实,你宽恕我吧,请你宽恕我吧!

铃木实木然低下了头。

(注:田中梅子背对着观众席,只做出了朗读小说的样子,其实没有发音。真正的朗读者,是证人席阴影中的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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