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5年10月,由马萨诸塞倡议,在纽约召开了“反印花税法大会”,有9个殖民地派代表参加。大会接受了弗吉尼亚的观点“无代表不纳税”,通过了《权利与不平等宣言》,产生了“美利坚民族”的概念。

1770年3月5日,在马萨诸塞德波士顿,英国军队向抗议者开枪,史称“波士顿惨案”。

1773年12月16日晚,在马萨诸塞德波士顿,抗议者将英国东印度公司船上的茶叶倒入海中。

1774年9月5日,13个殖民地的55名代表(佐治亚代表被总督阻扰未能出席)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第一届“大陆会议”,通过《权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1775年4月19日,独立战争在马萨诸塞德列克星顿和康科德打响。

1775年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乔治·华盛顿被任命为大陆军总司令。

1776年6月7日,第二届“大陆会议”接受查理德·亨利·李“13个殖民地独立自由”的观点,任命约翰·亚马斯(马萨诸塞)、本杰明·富兰克林(宾夕法尼亚)、托马斯·杰斐逊(弗吉尼亚)、罗伯特·利文斯顿(纽约)、罗杰·歇尔曼(康涅狄格)组成委员会,起草《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通过。后来,这一天被定为美国的建国日。

1777年11月15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联邦与永久联合条例》(简称《联邦条例》),宣布13个殖民地将永久联合为“美利坚合众国”。

1781年10月17日,英国军队在弗吉尼亚的约克镇投降,独立战争结束。

1783年9月3日,英美两国签订《巴黎和约》,英国承认美国独立。

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制定出《联邦宪法》。

1787年12月7日,《联邦宪法》首先在特拉华得到批准。

1788年7月2日,《联邦宪法》生效。

1789年9月25日,联邦议会通过了12条“宪法修正案”。

1791年12月15日,12条“宪法修正案”中有10条生效,它们被称为《公民权利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即“宪法第一修正案”。它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申冤个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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