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上午八点半,洪钧第三次来到法院。楚卫华已经把郑建国案的卷宗取来了。他把案卷交给洪钧,并让洪钧到他的办公室去——正好,他们办公室的人都有事出去了,洪钧可以安安静静地阅卷。

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份整理得相当规范的案卷。其内容包括检察院的起诉书、讯问被告人的笔录、询问证人的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并附有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法院开庭笔录、法院判决书底稿、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一些程序性文书,如案犯提押票、起诉书送达证和送达笔录、辩护委托书、法院宣判笔录等。

由于案卷不厚,洪钧用了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就把内容浏览了一遍。然后,他又回过头来研究那些重点部分。由于法院不提供复印服务,他只能一边查阅一边摘抄。首先,他仔细查阅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包括现场方位照片、现场全貌照片、现场中心照片和现场上的尸体、刀子、苹果的细目照片。由于他已经去过滨北农场那间老屋,所以对照片上的现场并不感到陌生。他感觉,现场勘查笔录的语言描述比较客观,现场照片也比较清晰。李红梅的尸体就在他坐过的那铺炕的炕头上。她的头冲南,躺在已经铺开的褥子上,上身穿着毛衣,裤子脱下一边,堆在右腿的小腿部位。她的身边有枕头和棉被,显得很乱。靠近炕梢的地方有一个炕桌,上面有一个削了一半皮的苹果和一把水果刀。

接下来,洪钧又查阅了尸体检验报告和血型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说,死者处女膜有陈旧性破裂痕,阴道内有精液,死者手上及其他部位均无明显伤痕。根据死者面色青紫和眼结合膜有出血点等尸表征象,法医给出的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为1984年4月17日晚8时至12时。血型检验报告说,死者为O型血,郑建国为A型血,水果刀上的血迹和死者阴道内精液的血型均为A型。洪钧没有发现上述证据中存在什么值得置疑的问题。

洪钧把案卷翻到讯问笔录部分,这里有三份公安人员讯问郑建国的笔录。每份笔录上都有郑建国的阅读声明“以上材料我看过记的对”和他的签名,而且每页记录纸上都按有郑建国的手印。笔录的内容摘要如下:

第1次讯问记录:

问:你叫什么名?

答:郑建国。

问:你因为什么被带到公安局的?

答:因为强奸杀人。

问:你在什么地方强奸杀人了?

答:在滨北农场家属区李红梅的家中。

问:你怎么强奸杀人的?

答:我记不清了。

问:4月17日晚上你去了李红梅家?

答:去了。

问:你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答:是的。

问:她有没有反抗?

答:她开始不同意。

问:你有没有用枕头捂她的嘴?

答:记不清了。

……

第2次讯问记录:

问:你对你的问题想的怎么样了?

答:我该说的都说了。

问:你有没有强奸杀人?

答:没有。

问:你手指上的伤口是怎么回事?

答:头天在家切菜,不小心弄破了。

问:政策教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明白了吗?

答:我明白。

问:你爱不爱李红梅?

答:我爱她。

问:你们分手后,你是不是很痛苦?

答:是很痛苦。

问:你和李红梅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答:没有。

问:你再仔细想想。

答:我想跟她发生关系,可确实没有过。

问:政策教育,你要实事求是,要争取好的态度。

问:你和李红梅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答:没有。

……

第3次讯问记录:

问:你叫什么名?

答:郑建国。

问:你因为什么被带到公安局的?

答:因为强奸杀人。

问:你在什么地方强奸杀人了?

答:在滨北农场家属区李红梅的家中。

问:你怎么强奸杀人的?

答:我记不清了。

问:4月17日晚上你去了李红梅家?

答:去了。

问:你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答:是的。

问:她有没有反抗?

答:她开始不同意。

问:你有没有用枕头捂她的嘴?

答:记不清了。

……

洪钧有些兴奋,也有些困惑。他没想到案卷中会存在如此明显的疏漏。首先,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审讯就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实,这审讯容易得令人难以置信!其次,从第2次审讯的记录来看,犯罪嫌疑人应该还没有认罪,这显然与第1次讯问笔录的内容相矛盾。最后,第1次讯问笔录的内容和第3次讯问笔录的内容完全一样,几乎一字不差,显然其中有一份是复制的。于是,洪钧又察看了这三份讯问笔录上记载的审讯时间:第1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2日10时20分至11时50分;第2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1日14时30分至16时50分;第3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2日10时20分至11时50分。第1次和第3次审讯的时间竟然完全重合!很显然,制作案卷材料的人拿走了原来第1次审讯的记录,又复制了一份郑建国认罪的第3次审讯的记录,放在第1次讯问笔录的位置。但是,这个人太懒惰也太粗心,甚至审讯时间都原封不动地抄了过来。也许,这是因为他需要被审讯人的签名?也许,这是因为他根本就没想到还会有人来认真阅读他的“杰作”?洪钧无意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他在讯问笔录中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三次审讯的讯问人都是谷春山、吴鸿飞和另外两名侦查人员。

洪钧把这些问题记录下来之后,又翻到法院的开庭笔录部分,仔细阅读。根据这份笔录,审判长在核实了被告人的姓名、身份并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回避等权利之后,开始法庭调查。他首先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让被告人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进行陈述。郑建国表示自己没有什么可说的。审判长便对他进行了如下问话——

问:你是否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

答:我有罪。

问:你是怎么强奸杀害李红梅的?

答:我记不清了。

问:你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是不是事实?

答:有的是,也不全是。

问:哪些是事实?

答:我也说不清楚。

问:这些是不是你在公安机关交代的?

答:是。

问:侦查人员有没有打你?

答:没有。

……

在宣读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并出示相关物证之后,审判长允许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问话。由于郑建国的回答很简单,所以这些问话也都很简短。然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简要重复了起诉书中的内容;辩护律师做了有罪答辩,只是要求法庭考虑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而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最后,审判长让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郑建国只说了一句话——我相信政府。

开庭记录的审判时间是1984年9月18日,审判长是韩文庆。

三天之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郑建国犯有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院的宣判笔录上,郑建国开始在“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一栏中写下了“不服,上诉”,但是后来又把“服”字划掉了,变成了“不上诉”。

洪钧合上案卷,闭目沉思。他相信本案的审讯存在问题,但是他也知道,仅凭这些问题是不可能推翻原判的。另外,他知道仅根据ABO血型相同就对被告人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是不科学的,但这也只能证明原来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并不能证明原来的判决就是错误的。当然,他可以请求法院对水果刀上的血痕进行DNA鉴定,但是他不知道法院能否接受这个请求,也不知道那把水果刀上的血痕是否还能鉴定。总之,他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这一点上。可是,他还有什么翻案的理由呢?突然,一个念头浮上他的脑海,他迅速打开案卷,翻到现场照片部分,仔细观看现场细目照片上那个削了一半皮的苹果和那把带有血迹的水果刀。看着,看着,他的嘴角流露出一丝满意的微笑。他站起身来,跑了出去。没过多久,他就买回一把水果刀和二斤苹果。正在他专心一意地削着苹果的时候,楚卫华回来了。

“洪老师,饿了吧?食堂再过半个小时就该开饭了,咱们去食堂吃午饭。”

“不着急,这苹果还真甜!你不吃一个?”说着,洪钧把一个苹果和水果刀一起递给了楚卫华。

“好!这富士苹果是在街上买的?我记得小时候,冬天只能吃到冻梨,偶尔才能买到国光苹果。现在可好,只要你有钱,啥都能买到。”

洪钧饶有兴趣地看着楚卫华削苹果的样子,待其削完,说:“这案卷我已经看完了,有些想法,想和韩院长谈谈。他在么?”

“我先去看看,他要在,咱们再去他的办公室。”楚卫华啃着苹果,出去了。

楚卫华在三楼的楼道里遇见了韩院长,他说:“韩院长,洪老师已经看完卷了。他想跟您谈谈。您现在有时间吗?”

“他的效率还蛮高嘛!可以。”

“我让他到您办公室去?”

“他在哪儿?”

“在我们办公室。”

“那我下去吧。”

韩文庆和楚卫华一起回到二楼刑庭办公室。进屋后,韩文庆笑道:“洪博士,听说你这么快就找出我们的毛病啦?”

“不是毛病,是几个问题,我想和韩院长讨论讨论。”

韩文庆坐在洪钧对面的椅子上,翻看着桌子上的案卷。

洪钧说:“从整个案卷材料来看,我认为本案中认定郑建国是杀人凶手的证据主要有四个:其一是死者阴道内的精液;其二是水果刀上的血迹;其三是李青山的证言;其四是被告人郑建国的口供。”洪钧停了片刻,见韩文庆没有反驳的意思,便继续说下去——

“根据血型检验结果,精液和水果刀上的血迹都是A型血,和郑建国的血型相同。但是我们知道,血型相同仅是种属认定,不是同一认定。也就是说,郑建国是A型血并不能肯定地说他就是那个留下精液的人或者那个在水果刀上留下血迹的人,因为除他以外,还有很多A型血的人,比方说,郑建中可能是A型血,肖雄也可能是A型血。韩院长,您觉得我这样说有道理吗?”

韩文庆慢慢地说:“当然,如果单独就血型而言,这不是同一认定。但是你必须把这个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在这个案子里,郑建国有作案动机,他一直在追求李红梅,但李红梅看不上他,所以他才强奸杀人。”

“韩院长,我对这个案件的定性有一点疑问。我听农场的老人讲,李红梅身体强壮,而郑建国身材瘦小,胳膊还有残疾。他能强奸杀害李红梅吗?侦查人员认定郑建国是在强奸过程中用枕头把李红梅闷死的。我想,别说强奸了,就是闷杀这个行为,郑建国都很难完成。”

“这不好说。男人上来那股劲儿,啥都干得出来。”

“如果是强奸和闷杀,李红梅的身体上总应该有些抵抗的伤痕吧?可是这尸体检验报告说李红梅的身上没有伤痕。一个人被强奸,被闷杀,怎么会没有反抗呢?”

“那枕头是软的,按在脸上也不一定会留下什么伤痕。洪博士,实际办案和理论研究不一样,这些具体的犯罪过程,办案中不可能都查清楚,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就可以认定。在这个案件中,关键的是,郑建国不仅血型相同,而且他手指上还有刀伤。难道这都是巧合吗?洪博士,我们审查证据一定要全面,要互相印证。”

“那好,咱们就来看看郑建国手上的刀伤。”洪钧似乎是要缓和谈话的气氛,转身对楚卫华说,“卫华,请你替我削一个苹果,这个苹果真甜。韩院长,您不吃一个?”

韩文庆说:“我不想吃苹果,就想听听你对郑建国手上的刀伤怎么解释。”

洪钧不慌不忙地说:“韩院长,我想请您注意郑建国刀伤的位置——右手食指。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郑建国是个左撇子。无论是削苹果还是切菜,他肯定是左手持刀,伤口才

会留在右手的食指上。对吧?”

“郑建国本来不是左撇子,但是右胳膊受过伤——好像是工伤,所以只能用左手拿刀。这我知道。”韩文庆有些不以为然。

“那太好了。”洪钧说着,站起身来向坐在门边削苹果的楚卫华走去,“真是太巧了,卫华也是左手拿刀削苹果。行了,卫华。”

楚卫华手中的苹果刚刚削了一半,那仍然连在苹果上的一长条皮垂在桌子上,他莫名其妙地停住了手里的动作。洪钧走过去,小心翼翼地接过楚卫华手中的苹果及连带着的苹果皮,放到韩文庆面前的桌子上,然后又把案卷翻到现场细目照片那页,把现场苹果的照片放在这苹果实物的旁边。他说——

“韩院长,您看,卫华削的苹果与现场上的苹果差不多,都是削了一半,而且都连带着长长的苹果皮。不过,我想您不难看出它们的区别。照片上的苹果皮是向右下方垂到桌子上,而卫华削的苹果皮是向左下方垂到桌子上。这就是说,卫华削苹果时刀子是从左向右转;而现场那个人削苹果时刀子是从右向左转。这说明现场上那个人应该是右手持刀,是个右撇子。刚才您说了,郑建国的右胳膊受过伤,他的右手根本不可能拿刀削苹果。另外,削苹果的动作一般也不容易在食指上留下刀伤,对吧?所以,郑建国右手食指上的刀伤,应该更像他自己说的,是切菜时留下的。再有,从照片上看,这个人削苹果的技术还挺熟练。卫华削的也不错,削的皮薄厚均匀,还都连着。卫华,你是不是专门练过?”

“那倒没有,主要是我媳妇爱吃苹果,经常让我锻炼。”

“现场这个人削苹果的技术也不比卫华差。我听说,农场的人吃苹果一般都不削皮,因此这个人看来不像农场土生土长的人。当然,这些推断都具有一定的或然性,但是汇总在一起,我认为就可以证明郑建国不是在现场上削苹果的那个人!韩院长,您看呢?”

韩文庆没有说话,仔细地看着照片上的苹果和桌子上的苹果。楚卫华此时也走了过来,端详着那两个苹果。韩文庆拿过楚卫华手中的水果刀,又拿起桌上那个苹果,在两手中翻来覆去地比划着。

洪钧坐在旁边,耐心地等待。

韩文庆终于放下手中的苹果,抬起头来,态度诚恳地说:“洪博士,我承认你的观察很仔细,你的推理也很有说服力。这一点确实是我们在办案时的疏忽。不过,削苹果的行为在本案中只是一个次要情节。我们只是根据现场上的情况推断那个削苹果的人是杀人凶手,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另外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在凶手进入现场之前还有另外一个人到过李红梅的房间并削了一半苹果。总之,仅仅根据你这个推理就推翻本案的判决,恐怕理由还不够充分。有人会问,既然郑建国不是杀人凶手,那他为啥认罪?我在法庭上还问过他,侦查人员有没有打他。他明确回答说没有。他在法庭上的表现就像一个因一时冲动而犯了罪后甘愿受罚的人。说老实话,我们正是根据他在法庭上的认罪表现和以前没有劣迹的事实才判了他死缓,否则按当时‘严打’的形势,完全可以给他个立即执行。”

洪钧也用诚恳的语气说:“韩院长,我完全同意您的说法,仅凭这个削苹果的推理确实不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但是它至少告诉我们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郑建国有罪是不充分的。顺便说一句,李青山的证言也没有多大的证明力,因为他只是说那个黑影儿像郑建国。至于郑建国的认罪问题,我也曾经感到困惑,因为嫌疑人在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自愿做出的有罪供述应该是比较可靠的。但是在看了案卷材料之后,我发现本案的审讯确实存在问题。”

韩文庆警觉地问道:“啥问题?”

“首先是讯问时间问题,”洪钧把案卷翻到讯问笔录部分,把那三次审讯的时间指给韩文庆看。“还有讯问笔录的内容,”洪钧又让韩文庆看了第1次讯问笔录和第3次讯问笔录的内容。

韩文庆皱着眉头说:“那是‘严打’期间,强调的就是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所以,案卷材料整的都不够细致。俗话说,萝卜快了不洗泥!不过,这活儿干得也太糙了!这是谁干的?唉呦,这不是谷春山书记办的案子吗?这可有点儿不应该啦!”

“韩院长,我来滨北之前,曾经到监狱见过郑建国。郑建国讲,侦查人员在审讯时虽然没有打他,但是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两班人轮流审讯,不让他睡觉,持续时间长达三十多个小时。我认为,这种疲劳审讯属于变相刑讯,嫌疑人做出的有罪供述也是很不可靠的。”

“变相刑讯?这倒是个新名词。但是你能证明吗?”

“我认为,郑建国的陈述可以作为变相刑讯的证据;审讯人员在讯问笔录中弄虚作假,也可以作为旁证。还有,审讯人员的问话方式也有问题。你看,这些犯罪事实都是审讯人员说出来的,郑建国只是认可。这种问话方式有诱供的嫌疑。”

韩文庆翻看着案卷中的审讯笔录,似乎是在自言自语,“审讯人员通过变相刑讯和诱供获得虚假口供,而且事后编造虚假笔录,导致错案发生。这个问题有点儿意思!”

“关于郑建国认罪的问题,我还有一个想法。”洪钧态度谦虚地说,“我曾经对犯罪心理学很感兴趣,也研究过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活动规律。我们知道,犯罪被害人可以分为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在本案中,郑建国可能实际上处于一种间接被害人的位置。通过与郑建国的接触和从别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我觉得他对李红梅的爱非常深,几乎达到一种崇拜的程度。而且在他那种内向型性格中有着强烈的自卑感和自责感,这些在一定条件下就会转化为自罚心理。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为‘受迫性自罪人格’。这种人在身边发生不幸事件的时候,即使不是他们的责任,也会不可控制地产生负罪感,无法摆脱心理上的自责和感情上的悔恨。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某种惩罚可以减轻他们内心遭受的折磨。我想,郑建国大概就属于这种‘受迫性自罪人格’的人。”大概因为洪钧曾经当过教师,所以他在分析问题时常会不由自主地使用讲课的语气。

“另外,郑建国对李红梅的爱情也很特殊。有人说,爱情是自私的,是排他的。这是就一般的爱情而言。如果这种爱情已经发展到崇拜的程度,那么它就可能超越自私与排他的境界,特别是当崇拜者认为自己的独占是不可能的时候。在本案中,郑建国可以接受李红梅不爱他这一事实。对他来说,只要李红梅生活在他的周围,只要李红梅生活得愉快和幸福,他也就觉得很愉快很幸福。但是他绝对不能接受他的崇拜偶像被人糟蹋、被人残害这样一个事实。所以当本案发生的时候,他的心灵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他的内心深处承受着极度的痛苦。但是,他的性格决定了他不会去大喊大叫、大哭大闹或者杀人放火,于是这痛苦就变成了自责乃至自罚。也许,他觉得自己被关进监狱也算是替李红梅分担了一部分痛苦吧!尽管这有点儿变态,但我相信这大概也是郑建国在接受审判时的一种心理状态!韩院长,您认为我讲得有道理吗?”

韩文庆似乎并没有注意听洪钧的话,而是在思考自己的问题。洪钧的问话使他愣了一下,不过,他很快就说:“洪博士,你的分析很有道理。我想,你是不是尽快写一份刑事再审申请书,然后我们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按审判监督程序复查此案。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复查。虽然我需要回避,但是我很乐意帮助你。作为一个法官,我审理过上千起案子。我们法官不是神仙,当然也会犯错误。我认为,对于一名法官来说,在审判时尽量减少错误当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察觉自己的工作可能有失误时不应拼命去掩饰它,而应尽力去纠正它。这才是一名法官的良心!”

“韩院长,您的话真让我感动!说心里话,我原来还担心您不支持复查呢!现在我对这个案子更有信心了。”洪钧停顿一下,“韩院长,我还有一个想法。我知道现在有一种DNA鉴定方法,可以对血痕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我想您肯定也知道吧?”

“我听说过,但我们这儿还做不了。”

“北京肯定可以做,所以我想知道那把水果刀还在不在。如果还在的话,我想拿到北京去鉴定一下。”

“那把水果刀?应该在公安局。案件审结以后,我们的档案室只保管案卷材料,物证都交回公安局保管。你知道,那物证啥样的都有,还有大有小,我们这里没有保管的条件。不过,这事儿好办。”韩文庆转向楚卫华说:“你去跟公安局联系一下,把那把刀调过来。”

“好的。”楚卫华说。

“洪博士,”韩文庆站起身说,“一起去食堂吃午饭吧?”

“谢谢韩院长,我不去了。我这就回宾馆起草申诉书。”洪钧也站了起来,把案卷材料收拾好,还给楚卫华,然后一边跟着韩文庆走出办公室,一边说,“我在美国的时候,中午就是一个三明治或汉堡包外加一杯饮料,从没去正经地吃顿午饭。有时在计算机房打论文,在走廊里的自动售货机买杯咖啡再吃块巧克力就得了。回国后天天都得认真地吃一顿午饭,我还真有点儿不习惯!”

“听说美国人都不睡午觉,是吗?”

“是的。我刚去时不习惯,吃完午饭总想眯一会儿,后来也就习惯了。”

“到了我们这个年龄,啥习惯都难改喽!现在要是吃完午饭不让我躺上半个小时,那下午就啥事儿也甭想干,真比上了大烟瘾还要难受!”

洪钧与韩文庆分手后,一人向松江宾馆走去。他的心里很愉快,不知不觉地哼起一首熟悉的英文“布鲁斯”民歌——

来吧,孩子!

你不想回到那个老地方——

甜蜜的家乡芝加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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